公告「臺北市販售餐飲不得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之公私場所、品項及收費標準」,並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起生效

  1. 依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公告「臺北市販售餐飲不得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之公私場所、品項及收費標準」,期由公部門率先執行一次性餐具計價收費,以價制量,並鼓勵自備環保餐具,從日常生活實踐循環減廢,引領市民邁向淨零新生活。
  2. 本校校園餐飲場所係公告設址於臺北市之各級政府機關、公營事業機構、行政法人及公立學校,以服務員工、師生為目的經營之福利社、合作社、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民間業者,其販售餐飲不得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之公私場所。
  3. 所稱一次性餐具係指供消費者一次使用,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製成之各類材質盛裝容器及餐具,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,但不包括裝填食物後,以商品形式陳列貨架供選購者。另公告不得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品項為餐盒、碗、筷及湯匙,每件餐具收費不得低於新臺幣1元,且應與消費者購買之商品分別計價。
  4. 「臺北市販售餐飲不得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之公私場所、品項及收費標準」請參考相關網站,網址:https://www.dep.gov.taipei/News_Content.aspx?n=B18D1A1E2787E330&sms=305AECD29BED80F5&s=4E8991D0A5F5D27F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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